警钟长鸣
 
以案例谈高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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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谈高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将现代管理学中的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对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进行管理和控制。高校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要紧密联系高校工作实际,查找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当前在招生、基建、采购、财务、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后勤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一、招生方面存在的风险

20042006年,四川内江师范学院原招生就业处处长金勇收受两中学校长贿赂款206万元,并违规录取这两所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考生349名。20091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勇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本案暴露出高校招生工作中的两个问题:一是招生工作体制不完善,负责高考录取的领导机构不健全;二是招生程序不规范,导致当事人有机可乘、暗箱操作,堕入犯罪的深渊。

虽然教育部针对高考招生有各项规章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不执行规定、违规操作的情况比较普遍,诸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等。因此,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强化招生管理,尤其是对现有制度执行的过程进一步规范、监督与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真正实行招生的阳光工程

二、基建方面存在的风险

19992月至20053月,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在任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计人民币86.2万元。20067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校原校长助理吴永祥,校规划建设处原处长张胜利、原副处长万立泉、原副处级干部吴方君,财务处原处长彭茂国等人也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受贿,涉嫌金额达200万元。湖北大学基建招投标受贿窝案警示我们:其一,随着各大高校新校区的建设,高校基建规模扩大,某些基建干部对建筑商的拉拢腐蚀不警惕,既没意识到外部环境风险,也没主动防范自身思想道德风险;其二,某些基建干部忽视岗位的职责风险,对责、权、利认识不清晰;其三,高校的基建招标过程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因此,规范基建工作程序,既要加强对基建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力观及责任意识,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规则、按法律办事;也要完善财务、审计、纪检对基建领域的多方监督机制,尤其完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三、采购方面存在的风险

2007年震惊全国的四川图书采购系列案涉及成都、内江、绵阳等地10余所大专院校,涉案人员多是负责订购教材、图书的教务处、教材科、图书馆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如: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原科长,涉嫌受贿120万元;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100万元;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原处长,涉嫌贪污受贿105万元(含价值10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等。这些案例警示我们:虽然国家法律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但采购权集中在一个或几个人手里,导致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某些人为贪图私利不惜违法犯罪。因此,要增强工作人员依法采购的意识,防范有章不循的道德风险;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权限,防控权力过于集中的岗位职责风险;要健全审计和多方监督机制,防控表面走招投标程序但背地暗箱操作的运行机制风险。

四、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

20008月至10月期间,中国地质大学财务处原处长侯英全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贷款的人民币900万元,假借单位名义挪用给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及北京海思达科技发展中心经营使用。案发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侯英全有期徒刑7年。该案警示我们:当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时,或者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因财务人员漠视之而形同虚设时,就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挤占、挪用公款的现象。因此,要加强财经纪律学习,防范外部环境风险对财务人员的思想冲击;加强审计和监督,做到财务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防控高校财务往来的机制风险,建立财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20077月,山东省公布了对该省部分高校2006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该次审计涉及10所高校2003年立项的265个课题项目。审计发现;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费用开支仅占40.5%,而管理费用、人员经费等开支占近六成;某些高校还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家庭电话费、交通费、学费、私家车保险费和维修费等。该审计报告揭示了科研经费使用中预算管理不严格、项目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因此,防控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风险和机制风险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预防科研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风险须明确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确保专款专用、杜绝假公济私。凡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追究其责任,违法犯罪的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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